开发商的宣传资料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被视为购房合同的一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73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若宣传资料的内容具体明确,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及房屋价格有重大影响,则可能构成要约,从而成为合同条款的一部分。
例如,如果开发商在宣传中明确承诺了房屋面积、户型、朝向或配套设施(如学区、绿化率等),且这些内容对购房者决策起到关键作用,即使未写入合同,也可能被认定为合同的一部分。此时,若实际交付与宣传不符,购房者可主张开发商违约。
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构成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一般视为要约邀请,但在上述条件下可视为要约。因此,购房者需保留相关宣传资料作为证据,证明其具体内容及对购房决策的影响。
此外,购房合同是双方权利义务的核心依据,若宣传内容未纳入合同,通常难以直接主张权利。建议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将重要承诺明确写入合同条款,以保障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