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传资料中的虚假信息是否构成欺诈?
发布时间:2025-04-16

内容概要

在商业宣传中,虚假宣传是否构成欺诈认定需结合具体要件综合判断,包括主观故意、误导性陈述与实际损害后果。根据《广告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此类行为不仅触发民事赔偿责任,还可能面临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尤其在涉及生命健康的领域,广告主发布者代言人可能承担连带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路径涵盖向经营者直接索赔、通过平台追责或向监管部门投诉等多重选择,而法律救济体系则需衔接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以形成完整的规制闭环。

虚假宣传构成欺诈要件

判断虚假宣传是否构成欺诈认定,需结合主客观要件综合考量。根据《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及《民法典》相关规定,构成欺诈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第一,广告主或经营者存在故意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主观恶意;第二,宣传内容与商品或服务的实际性能、质量、功能等存在实质性偏差,足以误导消费者产生错误认知;第三,消费者基于该错误认知作出购买决策,并因此遭受财产损失人身损害。值得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对“实质性偏差”的认定需结合行业标准、交易习惯及普通消费者认知水平进行判断,例如在食品广告中夸大营养成分含量可能被认定为欺诈行为,而轻微表述误差则可能仅构成一般性误导。此外,行政处罚民事赔偿的构成要件存在差异,前者更侧重行为违法性,后者则需证明因果关系及实际损害结果。

民事赔偿范围与计算方式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及《广告法》相关规定,因虚假宣传构成欺诈的民事赔偿范围主要包括实际损失惩罚性赔偿两部分。实际损失通常以消费者支付的商品或服务价款为基础,结合因误导行为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如医疗费用、误工成本)进行核算。在涉及生命健康领域时,法院可依据损害后果的严重性扩大赔偿范围。

惩罚性赔偿的计算则遵循“价款三倍”或“损失两倍”的法定标准,若最低赔偿额不足五百元,按五百元执行。值得注意的是,食品、药品等特殊领域的虚假宣传可能触发“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加重赔偿规则。司法实践中,赔偿金额的最终确定需综合考量广告主、发布者及代言人的过错程度,以及连带责任的具体分担比例。

行政处罚标准及执行力度

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对虚假宣传行为可处以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明显偏低的,最高罚款额度可达200万元。针对涉及生命健康领域的虚假广告,处罚标准更为严格,除基础罚款外,可同步采取吊销营业执照、暂停广告业务等强制措施。执法实践中,监管部门通过违法所得倍数计算危害后果评估双重维度确定处罚幅度,对于屡次违法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主体,适用顶格处罚的概率显著提升。为强化执法威慑力,2021年修订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明确要求建立处罚信息公示制度,违法行为将纳入企业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形成跨部门联合惩戒机制。

广告代言人连带责任情形

根据《广告法》第56条规定,广告代言人在特定情形下需对虚假宣传导致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在涉及生命健康领域的商品或服务广告中,若代言人明知或应知广告内容存在虚假成分仍进行推荐、证明,则消费者可直接要求其与广告主、发布者共同承担民事赔偿。对于非生命健康类商品,代言人仅在存在主观故意或未履行基本审查义务时,才可能被认定需承担连带责任。司法实践中,代言人对广告主资质、产品功效等信息的核实义务,通常以“合理注意标准”进行判断。值得注意的是,市场监管部门在查处欺诈认定案件时,可同步对存在过错的代言人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形成民事赔偿与行政处罚的双重约束机制。

消费者维权途径完整解析

当消费者遭遇虚假宣传引发的权益损害时,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9条选择多元化救济路径。协商解决是最直接的初级途径,消费者可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向经营者提出赔偿请求。若协商未果,可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行政投诉,要求对涉事主体启动行政处罚程序,并同步申请调解。对于涉及金额较大或争议复杂的案件,消费者可通过民事诉讼主张民事赔偿,需注意保留广告资料、交易凭证等关键证据以完成举证责任。此外,针对生命健康领域的虚假宣传,消费者可依据《广告法》第56条要求广告主、发布者及代言人承担连带责任,必要时可追加平台作为共同被告。维权过程中,消费者还可借助消协组织或公益诉讼机制降低维权成本。

平台责任与经营者追偿机制

虚假宣传引发的法律纠纷中,网络平台是否需承担责任需依据其主观过错程度判定。根据《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平台若明知或应知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却未采取必要措施,需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对于民事赔偿部分,消费者可要求平台在过错范围内先行赔付,平台履行义务后有权向实际经营者追偿。

经营者追偿权的实现通常需通过协商或诉讼途径,但在实践中可能面临责任主体难以锁定、证据链条不完整等问题。值得注意的是,在生命健康领域的特殊规定下,平台对相关广告的审核义务更为严格,若因重大过失导致损害发生,即使已向经营者追偿,仍可能被监管部门处以更高标准的行政处罚。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十条明确,平台经营者未尽到资质资格审核义务的,需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生命健康领域特殊规定解读

在涉及生命健康领域的虚假宣传案件中,法律对责任认定及处罚力度设置了更为严格的标准。根据《广告法》第五十六条,若广告内容涉及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与人体健康直接相关的商品或服务,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需承担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显著扩大——即便其不存在主观故意,只要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仍需承担相应责任。此外,民事赔偿计算中,消费者除可主张实际损失外,还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要求三倍赔偿,且司法实践中对“损失”的认定常包含精神损害等隐性成本。在行政处罚层面,市场监管部门可依据违法情节处以广告费用五至十倍的罚款,情节严重者可吊销营业执照。值得注意的是,平台若对明知或应知的虚假健康类广告未采取必要措施,亦可能被认定为共同侵权主体,进一步强化了多方主体的风险防控义务。

法律救济与刑事责任衔接

在虚假宣传引发的法律纠纷中,民事救济刑事追责的衔接机制尤为重要。当虚假宣传行为同时符合《刑法》中合同诈骗罪虚假广告罪的构成要件时,受害消费者可向公安机关报案,启动刑事立案程序。例如,若广告主通过虚构产品功效骗取大额资金且情节严重,可能面临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值得注意的是,行政处罚刑事责任并非互斥,市场监管部门作出罚款或吊销执照等处罚后,司法机关仍可依据犯罪事实追究刑事责任。在此过程中,消费者可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主张民事赔偿,实现权益救济的效率最大化。此外,检察机关在特定情形下可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尤其在生命健康领域的虚假宣传案件中,刑事追责与民事索赔的协同作用更为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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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律师 高级律师
擅长争议解决业务,提供全方位的深度法律服务,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累计服务超500家,诉讼标的额逾5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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